京華時報訊會見難、閱卷難、調查取證難……律師多抱怨的“三難”問題,今後將在檢察機關得以規範解決。最高檢昨天對外公佈《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》(下稱規定),明確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,除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,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經許可會見。會見時,檢察機關不得派員在場,不得通過任何方式監聽律師會見的談話內容。
 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表示,規定就是從依法保障律師的會見權,閱卷權,申請收集、調取證據權,提出意見權,知情權,民事行政訴訟中的代理權等方面提出了相應要求,在重申法律法規要求的同時,著重解決律師反映的司法實踐中的突出難題。
  針對律師集中反映的“會見難”,規定首先特別明確,“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,除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,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經許可會見。”
  針對律師反映的提出申請後得不到答覆的問題,規定強調“律師在偵查階段提出會見特別重大賄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,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按照法律和相關規定及時審查決定是否許可,併在三日以內決定答覆。”
  在偵查階段必須允許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。規定要求:“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,應當通知律師,可以不經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。偵查終結前,應當許可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。人民檢察院在會見時不得派員在場,不得通過任何方式監聽律師會見的談話內容。”
  針對“閱卷難”,規定明確: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的閱卷權,並依照檢務公開的相關規定,完善互聯網等律師服務平臺,並配備必要的速拍、複印、刻錄等設施,為律師閱卷提供盡可能的便利。
  京華時報記者袁國禮
  綜合新華社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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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行政干預非公經營法院審案時應糾正
  京華時報訊(記者錢衛華)昨天上午,最高法發佈的《關於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》(下簡稱意見)規定,法院審理涉及稅收、物價等行政案件時,要依法糾正其中亂收費、亂罰款、亂攤派等違法干預非公有制企業自主經營的行為。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,這是最高法首次以司法指導意見來保障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。
  意見提出,非公有制經濟主體起訴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逾越法定權限、違背法定程序,侵犯合法權益,其主體事實依據充分的,法院應糾正相關行政行為。“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,要正確處理好權利與權力的關係。”最高法院民二庭庭長張勇健表示,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要堅持“法無禁止即可”的原則,對行政權力要堅持“法無授權不可為”的原則。
  ■部分規定
  1.可要求調取未提交的證據
  根據規定,案件移送審查逮捕或者審查起訴後,律師可以申請檢察機關調取偵查部門收集但未提交的,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,檢察機關要及時進行審查。
  如果律師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,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、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,檢察機關要在7日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,如不許可要書面說明理由。
  2.可要求檢方告知涉嫌罪名
  規定指出,在偵查期間,律師向檢察機關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,以及當時已查明的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實,犯罪嫌疑人被採取、變更、解除強制措施等情況,檢察機關要依法及時告知。如果律師根據當事人的委托,要求參加檢察機關案件聽證的,檢察機關應允許。
  3.妨礙律師依法執業可追責
  規定要求,律師如果認為公安機關、檢察院、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,向同級或者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訴或者控告的,檢察機關要在受理後10日以內進行審查並答覆。規定還要求,建立完善檢察機關辦案部門和檢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行為記錄、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。  (原標題:非重大賄賂案律師會見無需許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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